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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黑龙江省委、大兴安岭地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林下资源、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河湖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有效守护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一、匠心打造公益诉讼检察品牌,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优质的检察品牌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服务及产品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大兴安岭检察机关以“巍巍兴安·公益护边”公益诉讼检察品牌为切入点,积极履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国有林监测+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聚焦大兴安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位优势,强化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监测评估与检察衔接,通过数据对比及时发现与破坏原始森林有关的案件线索,形成保护生态屏障的强大合力。 与江苏、云南等地相关部门开展野生兴安杜鹃保护跨区域协作。组织召开兴安杜鹃保护跨省座谈交流会,共同商讨生态损害赔偿价值及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等问题,29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大兴安岭兴安杜鹃生长地区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并建立野生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开展“祖国最北边境的检察守望”微直播活动。承办最高检新闻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央视频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的“走近一线检察官”视频直播活动,展现边陲一线检察官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践行“最北最冷最忠诚,最偏最远最放心”的铮铮誓言,活动有力提升了检察品牌影响力。 二、精准定位地域优势,以专项行动体现生态修复效果 生态修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大兴安岭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开展多个区域性专项活动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新模式。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建好建强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若干措施》为契机,先后开展了黑土地保护、林地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个区域性专项活动,推动恢复被破坏耕地,清除固体废弃物,修复湿地。 三、持续深化“府检联动”,强化生态法治建设 “府检联动”是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大兴安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生态法治建设。一是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排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办理,既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又坚决避免“不刑不罚”。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对发现的涉生态资源类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生态资源刑事犯罪,从源头上提升司法办案的规范性、专业性。三是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保护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落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办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领域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织密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网,全力构筑守护碧水蓝天净土的坚固屏障。 四、发挥数字检察赋能作用,打造生态安全防护网 数字检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大兴安岭检察机关深化“现代化数字检察+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助推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通过调取资源审批、河湖开采、取水用水、环评、环保税等数据,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本地区资源领域监督线索,找准案件监督切入点和着力点。采取一体化专项监督的办案方式,并形成问题卷宗,充分将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两大检察融合履职,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监督力度,实现协同共治的保护格局。 五、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共建生态检察服务机制 区域协同开展生态检察是解决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大兴安岭检察机关根据区域特色,加大跨区域协作保护工作力度。呼玛县人民检察院与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上下游共护黑龙江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共同担负起公益诉讼保护职责。漠河市人民检察院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根河市两地检察机关建立生态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为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生态安全线索移送反馈、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协作、跨区域生态修复等方面构筑了桥梁。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服务和保障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形成跨省公益司法保护合力。 六、坚持“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能够更加充分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兴安岭检察机关对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有力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针对非法采矿、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问题线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普遍性社会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区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大兴安岭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筑牢“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政治忠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兴安生态安全,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有机统一,为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