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区检察院联合东风公安分局出台《意见》
时间:2020-06-15
来源: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于冰冰
审核:刘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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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省检察长会议关于“三位一体”龙江公益保护法律监督实践的要求,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该院与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公益诉讼领域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时,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二是建立办案保障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形式,联动协作,密切配合。重点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在查阅复制有关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书证、物证、鉴定评估、勘验检查等方面,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受到人身攻击、威胁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出警,视情节可由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处理。三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公益诉讼部门)为检察机关的具体实施部门,东风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进一步畅通联络渠道,双方在确定具体实施部门的基础上,分别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通报工作动态及信息、即时移送线索、积极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均可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并可邀请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公益损害”、“举证责任”、“出庭规则”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办案尺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的出台,建立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公安惩治职能的衔接配合,促进形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
《意见》提出,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时,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二是建立办案保障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形式,联动协作,密切配合。重点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在查阅复制有关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书证、物证、鉴定评估、勘验检查等方面,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受到人身攻击、威胁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出警,视情节可由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处理。三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公益诉讼部门)为检察机关的具体实施部门,东风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进一步畅通联络渠道,双方在确定具体实施部门的基础上,分别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通报工作动态及信息、即时移送线索、积极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均可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并可邀请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公益损害”、“举证责任”、“出庭规则”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办案尺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的出台,建立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公安惩治职能的衔接配合,促进形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